从克莱茨默教授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完全同意这一点——在大多数自卫案件中,在比例原则的标签下,主要测试是“手段-目的”合理性,既关注某种武力使用是否有效实现合法目的,也关注是否有“不那么激烈”的替代方案(第 277 页)。虽然克莱茨默教授广泛关注这个等式的“目的”部分,但并没有深入探讨“手段”部分的困难。然而,即使能够就合法目的达成一致,决定某种武力使用是否真的有必要也绝非易事。这方面的两个主要问题是将两种措施定性为替代方案,并确定哪一种是“不那么激烈”的。
首先从第一个问题开
我们假设一个国家通过制定两个战役来规划防御行动。一个战役可能涉及全面入侵,很有可能迅速实现合法目标;另一个战役则基于定点轰炸和 WhatsApp 号码数据 突击行动的结合,实现合法目标的可能性较低,而且时间较长。现在假设入侵被认为比第二个选项更“激烈”(稍后会详细介绍)。根据“手段-目的”比例测试,防御国是否有义务选择第二个战役,即使它成功的可能性较小且耗时更长?有两种可能的答案:第一个答案是,为了将这两项措施视为替代方案,它们至少需要达到防御国所希望的有效性水平。在这 进行本地关键词研究的步骤 种情况下,防御国可以自由选择两种行动中的一种,只要两种隐含的有效性水平都在合法目的的范围内(这一点很容易通过以下事实得到说明:一个国家总是完全可以追求比其最大允许水平更低的有效性水平)。如果它选择第一种,第二种就不够有效;如果它选择第二种,第一种就因过于激烈而不符合要求。然而,也可以说,如果防御国因此避免的损害更大,它必须接受一定的有效性损失。在有效性损失和避免的损害之间取得的平衡实际上是一种“狭义比例”。正义战争理论家捍卫了这一选择(例如,参见Hurka 教授的这篇优秀文章)。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立场相当不明确。
第二个问题涉及什么才算“不太严重”
我们可以假设,由于比例原则的条件与遏制防御国为实现其合法目标而允许造 迴聲資料庫 成的伤害有关,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有两种选择,那么它必须选择伤害较小的一种。这里又涉及两个子问题。首先,什么才算伤害?显然,战争法的计算范围比战争法的比例原则更广,因为对敌方战斗人员和军事目标的损害也算作相关伤害,而且必须着眼于整个战役而不是单个行动。但伤害的定义到底有多广泛(当然,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任何“狭义比例原则”测试)?虽然正义战争理论家已经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却很少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