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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它实际上没有其他手段来实现这一结果

“狭隘比例”

在其文章摘要中,克莱茨默教授表示,他“认为……在战争法中仍有评估狭义比例原则的空间”(第 235 页)。然而,在正文中,他并没有表明自卫武力最终是否要接受这一测试,或者是否应该接受这一测试。相反,他只是指出,“战争法中的‘狭义比例原则’问题尚未得到太多学术分析”(第 278 页),并提出了一些可能如此的原因。因此,自卫法中是否存在或应该存在‘狭义比例原则’测试仍未可知。

回答这个问题很重

 

因为“狭义比例”测试的适用性可能决定一国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合法性。举一个极端(当然是极端理论化的)的例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子来说明,在仅适用“不超过必要”比例测试的情况下,一国可以使用极端武力(如核武器)来击退相对“较小”的攻击(例如占领一个偏远无人居住的岛屿),。当然,相反的情况是,如果适用“狭义比例”测试,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国不得不承受攻击的后果,却不被允许做出回应,尽管它有 如何有效定位本地关键词 能力做出回应,仅仅是因为它所掌握的唯一有效手段“太极端”。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问题

 

但克莱茨默教授并没有真正解决。首先,目前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包括“狭义比例”标准?在撰写战争 迴聲資料庫 伦理的道德哲学家中,对这种比例概念有很多讨论,也有很多赞同,但在律师中却没有那么多。国际法院备受争议的核武器案意见最能说明比例概念可能在法律上用于战争法。虽然法院的主要关注点是战争法,但其裁定“在危及核武器生存的极端自卫情况下”(第 97 段)使用核武器可能是合法的,这也可以理解为与战争法有关(尤其是与第 43 段一起阅读时)。法院认为,只有在涉及特别重要的“好处”时,核武器的“坏”影响才有正当理由。因此,证明“坏”的正当性不仅取决于能否以危害较小的方式实现“好处”(“不超过必要”标准),还取决于“好处”是否足够重要。除了这一声明之外,几乎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狭义比例”标准在国际法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