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是有利于强大、技术先进的军队的原则。学术界对比例原则的关注有限,除了 Judith Gardam 的详细论述(见《必要性、比例原则和国家使用武力》(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 年)),该原则被用来解释和忽视强大军队通过该原则获得的不成比例的利益。克莱茨默和 Gardam 一样,提醒我们,自卫权并非不受限制的权利,而只是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存在。
2000 年后,集体安全结构不仅要应对人道主义干预对 David Kretzmer 的“战争权中的固有自卫权和比例原则”的评论
诺姆·鲁贝尔博士,埃塞克斯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被邀请开始讨论 David Kretzmer 教授关于比例的新文章。过去 20 年,无论是在些情况下,相称性 电报数据库 似乎是讨学术上还是在之前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中,我都受益于 David 的智慧,因此,我再次非常享受阅读他的作品,这并不奇怪。我特别感谢被邀请参加这次讨论,因为他的最新文章包含许多发人深省的观点,我们可能只是开始触及这些观点的表面(我建议您阅读文章本身!)。考虑到这种讨论的篇幅有限,我将只关注与文章中多次出现的两个问题相关的几点。
报复/威慑
安理会和其他地方就宪章时代后所谓的报复行为展开了辩论,虽然在某论的核心,但有时似乎法律标准被 什么是潜在客户开发以及 6 种有效策略 颠倒过来——首先是政治决定,是谴责还是接受该行为;如果谴责,那么它就被称为报复,因此本质上是非法的,但如果接受,那么它就被视为自卫。如果它被称为报复,那么事后更有可能被宣布为不相称。
过去许多被谴责为报复的案件都涉及针对武装团体的行动。现在转向接受对武装团体的自卫,可能为各国提供了过 迴聲資料庫 去可能不会接受的潜在理由。
国家似乎仍在采取报复/威慑行为,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被接受为一种防御性报复行为的正当理由,还是国家坚持将这种行为描述为自卫而不是报复,这一事实是否比这一事实更重要?与酷刑等其他领域一样,国家这样做的事实并不能支持其合法性;我们认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不是酷刑本身,而是国家认为酷刑是非法的,并试图用其他名称来为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