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心上述观点在这里会不成立。作为学者,(或不比例原则)是诉诸战争法还是战时法的问题,但在专门研究这一法律领域的国际律师圈子之外,这种区别很少被承认。国家层面或联合国机构内的政治声明往往不加区分地使用“比例原则”这一短语,以直觉判断某事对他们而言是否“过分”为基础。David Kretzmer 的文章对我们所有关心理解比例原则含义的人大有裨益,并认识到在我们能够一致、连贯地使用这一术语之前必须做出的许多基本假设和限定。这超出了诉诸战争法和战时法的区别,但也涵盖了即使在诉诸战争法中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比例原则测试的可能性。尽管分析得非常透彻,但我担心,期待安全理事会的辩论或我们圈子之外的任何人认识到比例测试的多重性并注意澄清的必要性,可能是过于奢望,我们将继续看到该术语被基于本能(和政治)评估而随意使用。
再次强调的文章是一篇令人钦佩的作品它
对现代冲突中有关战争权比例的问题提供了急需的分析,并且无疑将成为该主题 以色列日期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的经典著作。我期待接下来的讨论。
打印版、PDF 和电子邮件
分享:和先发制人的武力,而且由于安全理事会在妇女、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工作(见第 1325、1820、1888、1889 和 1960 号决议),各国开始认识到有必要了解 如何定位本地关键词? 并将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的经历纳入法律框架。迄今为止,这些举措主要集中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以及冲突后空间;然而,回归比例原则的参数又回到了 Gardam 更广泛的观点,即需要通过冲突对社区的一系列影响来理解比例原则。克莱茨默关 迴聲資料庫 于比例原则的著作对比例原则被工具化的不同方式很敏感(特别是区分了惩罚性和威慑性论点),这使他不仅能够识别出在战争权下比例原则的难以捉摸的性质,而且能够识别出它与宪章规定的自卫权的存在和行使之间的联系。因此,克莱茨默得出结论:“分歧和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对于一个行使其固有自卫权的国家使用武力的合法目的缺乏共识”(第 282 页)
最后,关于比例原则的讨论不是为了强调自卫是国家固有的、不受约束的权利,而是要求我们/各国不仅要在《宪章》范式内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回顾《宪章》和海牙会议以来的习惯国际法中所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这只是法律发展的开始,而不是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