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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和自卫也是一样吗?

本文区分了威慑(影响动机)和预防(影响能力)。我想知道这是否与战争法更相关,而不是与战争法相关。旨在损害士气/动机的攻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战争法争论的主题,特别是在合法军事目标的定义方面。部分原因是战争法评估通常与“对军事行动的有效贡献”和“明确”或“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有关。因此,影响动机通常不属于这些标准。
如果我们到了敌人正在策划下一次攻击的阶段,而这满足了诉诸自卫的权利,那么诉诸战争法测试是否需要区分威慑和预防?尽管采用不WhatsApp 号码数据  同的方法,但它们都涉及为同一“目的”采取军事行动——确保对方不会继续攻击。目标是否合法将由战时法规则来判断。这让我想到了下一个要讨论的问题:

战争法比例原则与战争中法比例原则的关系

 

这篇文章中出现了各种情况,我们对它的理解对我们如何看待比例原则有许多影响。David Kretzmer 的文章指出,战争法和战争法比例原则必须分开,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措施可能符合战争法比例原则,但使用武力不符合战争法比例原则。这是一个重要的观点,但我想知道,当应用于这一情景的反面镜像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否同样明显——即,如果攻击在战争法下是不成比例的,是否会产生战争法影响?有人可能会说,违反战争法而发动的冲突本质上就不符合 B2B 营销案例研究 战争法的要求。当然,这种论点可能会忽略单一行为和整体冲突之间的区别,但在战争法被系统性违反且不仅限于例外违反的情况下,这种论点可能具有可信度。更重要的是,“诉诸战争法”与“战时法”的关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下:

一旦冲突开始,战争权利比例原则是否仍然适用?

 

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正如文章中指出的那样,有些人就是这么做的——他们认为,一旦武装冲 迴聲資料庫 突开始,战争法就会被提出并得到回答,我们现在把所有法律问题都交给战争法。这是一个诱人的主张,即使只是因为它表面上的简单性,但它也有一些相应的缺点。除了文章的分析之外,这种方法还有一个障碍,我想补充一下:主张战争法的终结需要完成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确定战争法的存在何时变得多余。任何战争法的比例要求在受害国开始进行自卫时都必须仍然有效,否则就没有任何可以适用的地方。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什么时候停止评估战争法的比例性?它是否只适用于反应的第一天,然后悄悄消散在过去?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缓慢的反应可能是有计划的大规模战争的前奏。事实上,我们的假设是,战争法比例与反应规模有关,而这并不总是在第一秒就能衡量的。因此,战争法比例似乎在第一次反击之后仍然存在。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应用这一测试,因此以下问题成为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