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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将战争法比例检验应用于什么?

这就是“战时法”比例测试的适用性变得更加复杂的地方,我们需要谨慎行事。在我看来,它仍然具有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冲突期间的每一个行为都必须根据它进行审查。这将忽略“战时法”和“战时法”比例测试之间的区别,而且也不可能实施。“战时法”比例测试——以及其他关于攻击预防措施的规则——需要在计划和执行阶段都加以考虑和应用。后者同样重要,因为一旦执行单位到位,实地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预计下级指挥官能够根据“战时法”规则(包括比例测试)做出决定。我们当然不会指望实地的低级指挥官也对“战时法”的影响做出判断吧?这将远远超出他们的预期责任,而且不是他们从自己的有利位置可以判断的事情。诉诸战争权利比例检验标准必须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根据合法目标衡量总体反应规模,而不是关注具体的军事袭击。

因此,只有在评估自卫反应的总体情况时

 

战争比例原则测试才有意义。它是对大局的快照,而不是对单个行动的持续检查。因此,它将关注诸如反应的一般地理范围以及造 手机号码数据 成的损害的总体性质和规模等问题。此外,虽然不限于第一天的第一次打击,但它应该主要关注冲突的早期阶段,而不是不断发展的武装冲突(正如文章所指出的,武装冲突本身就具有动态)。然而,如果一方大大扩大了冲突范围(回想一下希金斯的例子,将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冲突限制在岛屿上,而不是将其扩展到大陆),那么战争比例原则在后期阶段仍然有效。在当前关于对非国家行为者使用境外武力的辩论背景下,后一点值得重新提出:A 国可能与位于 B 国领土的非国家行为者 X 发生武装冲突。假设武装冲突已经发生, A 国和 B 国之间的诉诸战争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然而,X 集团现在将其行动 人心的 B2B 营销案例研究 基地转移到 C 国并继续与 A 国交战。A 国和 X 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已经发生,但如果 A 国希望在 C 国领土上采取行动,则必须重新解决诉诸战争权问题。这是另一个例子,其中诉诸战争权测试(其中的比例性)在冲突开始后仍然适用。

同一行为能否同时受到战争法和战争比例法的约束

法律制度可以允许将一项行为视为违反了多条规则,因此原则上这是可能的。但是,如上所述,我们不应该使用战争法比例测试来判断单一行为,除非它们构成整 迴聲資料庫 体规模/范围发生变化的证据。文章提到了对以色列在黎巴嫩军事行动的批评,并指出其中一些批评似乎是在说以色列超越了战争法比例要求。事实上,许多批评应该集中在战争法问题上,而不是战争法问题上。战争法比例确实与诸如初步反应的总体规模等决定以及诸如将行动一直延伸到贝鲁特等问题有关。然而,针对特定建筑物的攻击是战争法的问题——例如,某些基础设施是否是军事目标,被杀的人是否有权获得平民保护,如果是,他们的死亡是否在战争法比例限制范围内。